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的(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ㄒ唬┕⒈淼穆畚摹⒀芯勘ǜ?,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等;
?。ǘ┚屑兜澄?、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等;
(三)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结项课题;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参评的成果。
参评成果应当属于参评当年之前取得的研究成果。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评。
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ㄒ唬┏?、剽窃他人作品或有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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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三等社科优秀成果。
第七条 每次评出的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三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70项,各等级数量可以空缺。
第八条 对社科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发放优秀成果证书,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社科优秀成果作者领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
著作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5000元,二等成果3000元,三等成果2000元;论文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3000元,二等成果2000元,三等成果1000元。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所需项目资助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设立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工作。市评委会由有关领导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聘任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为评审委员,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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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校、党校和科研单位的成果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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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系列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初、复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终审由市评委会负责。终审结果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结果,由市评委会在终审评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投诉或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评委会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证书存根存入作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社科优秀成果评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定标准,严格评定质量,遵守保密制度。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评定工作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定工作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市评委会委员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参评,对评委会委员亲属的成果进行评审时相应评委会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20日印发的《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宜府发〔200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