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宜昌高新区工委宣传部,市直各部门,中、省在宜企事业单位,全市各社科类社团、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科研处、所):
《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22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宜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3月27日
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整合社会科学研究资源,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团结引领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努力繁荣发展宜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主要包括在宜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立项的研究课题和报经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立项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相关意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对策性、应用性课题研究。
第四条 市社科联负责全市社科课题研究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立项评审、结项鉴定和验收,检查立项课题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信息交流;组织推荐申报省社科课题,协助省社科联对立项课题及相关经费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市社会科学课题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并进行宣传推介。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社科联编辑(学术)部承担。
第五条 市社科联根据社科课题研究需要,每年从市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年度社科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负责对当年度的课题进行评审和鉴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参与立项课题研究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六条 严肃评审纪律,防止学术腐败。评审专家和课题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1.不得泄露课题申报对象的课题研究情况和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
2.不得利用组织或参与课题评审活动之便为亲属及关系密切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规获得课题立项及结项;
3.不得索取或接受课题申报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市社科联于每年年初根据省社科联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向全市各高校、党校、党政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发函,征集年度课题选题,呈请市领导推荐若干选题,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宜昌市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市社科联年度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根据市领导推荐选题和省市相关热点问题,研究确定若干个重点课题。重点课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补。
第八条 课题申报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会科学课题以自主申报为主。申报人按照市社科联公布的《申报指南》选题或结合本人及课题组前期研究积累自行命题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填写《宜昌市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社科联。申报省社科联课题的,需按相关要求填写表格和材料,报经市社科联审核上报。
同一申报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的负责人仅限一人,课题组成员(含负责人)一般不超过五人。如无特别说明,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翁飧涸鹑思俺稍蓖荒甓饶谧疃嘀荒懿斡肓较钍猩缈瓶翁獾难芯俊?/p>
鼓励社科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协作研究。
第九条 课题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重点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过的、或被市级及以上决策部门采纳过的人员,也可申报;
2.申报一般课题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能力和水平);
3.必须是所申报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执行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完成课题研究的学术信誉;
4.在宜昌市域内工作,或不在宜昌市域内工作但课题内容与宜昌经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联。
第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立项课题任务、未能结项的,其课题负责人及成员两年内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省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立项按照课题申报、初审、专家评审、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立项、下达立项通知等程序进行。
1.市社科联成立社科课题立项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和课题内容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课题立项额度建议;
2.市社科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织年度社科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按百分制对每项课题评分。每项课题的评审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得分;
3.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根据立项审核小组的建议和专家评审情况,研究确定立项课题;
4.市社科联发文下达市社科课题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市社科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立项。补充立项主要为省、市领导临时交办课题或其它重要社科研究项目。对省市领导交办和推荐的重点课题,可以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组织开展研究。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制定研究计划,细化实施进度安排,并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合理调配研究力量,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
第十四条 市社科立项课题一般应在当年结项,具体结项期限由市社科联确定。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延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社科联批准。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市社科联批准,课题负责人及成员不得擅自更换,课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使用和公开不宜公开的数据资料。
第四章 课题结项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市社科联提交《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结项申请表》、中国知网等权威系统的查重报告和课题最终成果(含电子版)。
第十八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的主要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宜昌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
第十九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结项按照结项申请、初审、专家评审、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结项、下达结项通知等程序进行。
1.市社科联成立社科课题结项审核小组,对申请结项的课题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课题结项建议;
2.市社科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织年度社科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按百分制对每项课题成果评分。每项课题的评审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得分;
3.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结项审核小组的建议,研究确定结项课题。根据专家评审得分排名、领导肯定性批示等情况,确定年度优秀课题。年度优秀课题不超过结项课题总量的20%;
4.市社科联发文下达市社科课题结项通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1.研究观点和成果存有严重政治问题,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4.用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的;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任务的;
7.未通过结项评审鉴定的。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的资助经费列入市社科联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对于重点课题、委托课题,在课题立项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于一般课题,课题成果获得省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结项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拨付方式由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资助经费由课题组支配,实行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相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逾期未结题的或经批准延期后到期仍未结题的,课题予以撤项,并追回相关经费。
提倡和鼓励各课题申报单位给予相应课题研究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立项、结项等鉴定评审费用从市社科联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由市社科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或者向省社科联和省以上权威学术刊物推荐发表,或者汇编结集正式出版。
第二十四条 研究课题及相关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或者被转载、摘发、获奖,或者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的,或者在省、市社科联主办刊物上发表的,将作为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注意收集课题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情况,及时向市社科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宜社科联文〔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